有些作弊行為將被處終身不得參加注冊會計師行業組織的各類考試的處罰。不得攜帶具備文字儲存和音響功能的計算器、商務通、電子筆和各類通訊工具等進入考場座位。考試結束前15分鐘內,應考人員不得再交卷退場。
日前記者獲悉,財政部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最新頒布了注冊會計師考試的一系列考務規則,包括《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考務工作規則》、《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監考人員工作規則》、《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應考人員考場守則》、《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違紀、作弊處罰規則》、《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試卷評閱及成績登統工作規則》、《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辦法》。新的規則中主要嚴格了考場規則并加大了對違紀作弊的處罰力度。
新的《考務工作規則》中規定,考試結束前15分鐘內,應考人員不得再交卷退場,應待考試結束時間到時,由監考人員當眾清點回收后退場。
新的《應考人員考場守則》中規定,應考人員進入考場,只準攜帶2B鉛筆、藍色或黑色鋼筆和圓珠筆、橡皮、直尺、計算器。不得攜帶任何書籍、筆記、帶有文字的紙張、具備文字儲存和音響功能的計算器、商務通、電子筆和各類通訊工具等進入考場座位。
新的《違紀作弊處罰規則》中規定,考試期間應考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為違紀:
1、將書籍、筆記、帶有文字的紙張、具備文字儲存和音響功能的計算器、商務通、電子筆和各種通訊工具的夾帶至考場座位。
2、在答題卷密封線外書寫自己的姓名或準考證號以及其他與答題無關的標記。
3、考試開始30分鐘內仍未在答題卡和答題卷規定的位置填寫(填涂)姓名、身份證件號碼及準考證號碼。
4、考試期間應考人員有違紀行為經監考員警告后仍不改正的,為嚴重違紀;在考試之前、之后應考人員在考試場所有違反考試場所有關規章制度行為,且不服從管理人員管理的,作為嚴重違紀處理。
規則規定,在考試期間應考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為作弊:
偷看、抄襲他人答案或其他資料;由他人在考場外協助答題;互相交換試題卷、答題卡、答題卷;協助他人答題,傳遞有關考試內容的信息,或讓他人抄襲答案;由他人冒名代考或代替他人參加考試;不服從監考人員管理,故意擾亂考試秩序。另外,在考試評卷期間由評卷工作人員發現的異常試卷,經專家鑒定為互相抄襲試卷的,也按作弊處理。
針對上述違紀作弊行為,將做如下處罰:
對于考試期間有違紀作弊行為的應考人員,監考人員將警告并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
對于考試期間有嚴重違紀行為的應考人員,將取消其該科目的考試資格及成績;
對于考試前、后有嚴重違紀行為,或考試期間偷看、抄襲他人答案或其他資料的作弊行為的應考人員,將處取消當事人當年全部考試科目的考試資格及成績,并處取消以后四年內參加注冊會計師行業組織的各類考試的資格;
對于由他人在考場外協助答題,互相交換試題卷、答題卡、答題卷,協助他人答題,傳遞有關考試內容的信息,或讓他人抄襲答案,由他人冒名代考,或代替他人參加考試,不服從監考人員管理,故意擾亂考試秩序,以及在考試評卷期間由評卷工作人員發現的異常試卷,經專家鑒定為互相抄襲試卷的應考人員,將取消當事人當年全部考試科目的考試資格及成績,并處終身不得參加注冊會計師行業組織的各類考試的處罰。同時,還將向當事人所在工作單位通報,并在有關媒體公告。
對于以前年度已取得單科合格成績的應考人員,有上述條款所列作弊行為的,除按前款規定進行處罰外,還將取消其已取得的單科合格成績;對其中已成為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會員的人員,還可提請行業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中注協有關負責人表示,注冊會計師是對社會公眾提供高質量、可信賴服務的專業中介人員,必須在社會公眾中樹立起良好的職業形象和職業信譽,因此,加強注冊會計師的職業道德教育、強化注冊會計師的職業道德意識、提高注冊會計師的道德水準,一直是中注協的重要工作之一。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是加入注冊會計師行業的第一關,如果這時就開始違紀作弊,顯然不符合本行業的基本要求,所以財政部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制定了新的處罰規則,加大了對違紀作弊的處罰力度,以逐步提高注冊會計師隊伍的風險意識和職業道德意識。